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7年度,6號
PCEV,107,板建簡,6,20190325,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柯春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玉英即睿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 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 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 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 算,並加計在途期間2 日,算至108年2月16日即已屆滿。而 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12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 狀戳可憑,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1/1頁


參考資料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