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984號
PCEV,107,板小,3984,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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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丁延衍 
被   告 蔡兆富(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林秋蘭(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蔡中堅(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蔡依婷(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中堅蔡依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兆富林秋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中堅蔡依婷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兆富林秋蘭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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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