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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7年度,3921號
PCEV,107,板小,3921,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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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21號
原   告 新站歐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俊輝 
訴訟代理人 王品蓁 
      何石城 
被   告 廖士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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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