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813號
原 告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眼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9 月簽回原告之廣告委刊報價單以進行網路廣告投遞,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 元,原告於104 年11月6 日至104 年10月12日期間完成金額為18,976元之網路廣告投遞,並於105 年1 月27日開立金額為22,913元之發票乙紙(發票號碼為AX00000000)交由被告收執。惟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金額,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上開委任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廣告委刊報價單、廣告投遞系統執行報告、發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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