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455號
TPDV,89,除,3455,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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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五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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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五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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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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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盟格企業有限公司曾│台灣省合作金載南京│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伍仟零貳拾柒元 │0000000 │  │
│ │福灶       │東路支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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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盟格企業有限公司曾│台灣省合作金載南京│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捌仟捌佰肆拾玖元│0000000 │  │
│ │福灶       │東路支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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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盟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