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884號
TPSM,108,台上,884,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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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884號
上 訴 人 莊隆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716號,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750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原判決以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莊隆雄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設於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1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上開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員簽收,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核其送達地址,與上訴人在第一審陳報之地址相同,已生送達之效力,而上訴人居所在法院所在地,並無在途期間可扣除,其如不服原判決,至遲應於107年11月8日以前提出並送達於第一審法院,其遲至同年月 9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及其上訴之第一審法院收狀戳章在卷可證,查該日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顯已逾10日期間,其第二審之上訴顯已逾期,乃不經辯論予以駁回,經核尚無違誤。
上訴意旨略以上開居所係其向房東林玉珠分租一房之居所,信件均經由房東不定期開啟信箱拿取,本件判決書亦係由房東拿取,房東未說及有此文書,亦不知此信件係判決書,因而其遲誤上訴期間,且僅遲誤1日,上訴期間僅10 日,此屬不便民之規定,請准予上訴云云。然原判決以上開居所係其在第一審所陳報,第一審將判決正本送達該處,已生送達效力,於法並無不合。至房東係何時交給上訴人並不影響送達之效力,及10日不變期間之計算,又逾期1 日亦屬逾期,上訴所指難認適法,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楊 真 明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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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