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86號
IPCA,107,行專訴,86,2019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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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原   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銘源(董事)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輔 佐 人 徐金澤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弘 
參 加 人 杬泓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卿(董事)

輔 佐 人 廖義茂
蘇玉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9 月13日經訴字第107063084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第M537581 號「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新型專利案所為「請求項6 、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均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2 項分別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 撤銷。」、「指示被告機關重行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 立』之處分。」(見本院卷第18頁),嗣原告於民國108 年 1 月21日以準備程序期日撤回上開聲明第2 項(見本院卷第 179 頁),乃變更訴訟類型,自原課予義務之訴,變更為撤 銷之訴,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第1 項聲明,其基礎事實與 訴訟標的均屬相同,其撤回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訴之變更,應予准許。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105 年10月21日以「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 521607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3758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 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 10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720332 8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9 月 13日經訴字第107063084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 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2 為一種具有低磨擦係數及改進壽命的加潤滑脂的導向 元件,於說明書第4 頁第15至18行記載:「本發明可以得到 一軸/軸承裝置,其中軸是光滑零件,而軸承是開孔零件; 一滑道/滑塊裝置,其中滑道是光滑零件,滑塊是開孔零件 。或者一球/承窩裝置,其中球是光滑零件而承窩是開口零 件」顯見,證據2 不但與應用於酸洗槽之隧道式盤元輸送裝 置無任何關聯性,該證據2 於說明書中亦未教示有任何「解 決隧道式盤元輸送裝置之活動載台之滑動部會卡在ㄈ型桿內 」、「ㄈ型桿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與解決該問題之技術 手段。
⒉證據3 是一種滑動面之潤滑構造,於說明書之摘要明確記載 :「本發明提供一種可以經常確實實施潤滑劑之供給的滑動 面之潤滑構造。該潤滑構造係在內周面上的圓周方向及軸方 向的複數部位設置其長度方向係朝向圓周方向的狹縫狀下孔 305 。各下孔305 係連通於設在軸方向的給油孔306 ,各下 孔305 之內部以沿其內部底面之方式裝入針狀構件所形成之 流通導件。同時,在下孔305 內部,流通導件裝入都位以外 的空間則填充以適當的襯墊構件使之封閉。該構造中,下孔 305 之內表面與流通導件外表面間係形成間隙狀的支流路, 故由給油孔306 供應潤滑劑時,潤滑劑可由給流孔306 與各 下孔305 之連通部分沿著流通導件流動至內周面303 ,像插 入於該內周面303 之軸構件得以實施潤滑。再者,本發明復



在軸203 之外周面203a設置潤滑劑供給用流出孔204 。該流 出孔204 之周圍則利用放電加工等形成保濕部205 ,該保濕 部205 係由細凹部集合而成之組糙面。從流出孔204 流出之 潤滑劑即滯留於該保濕部205 。軸承構件202 之內周面202a 之間得以確實地經常維持潤滑狀能。」顯見,證據3 為一種 軸承構件之滑動面之潤滑構造,證據3 不但與應用於酸洗槽 之隧道式盤元輸送裝置無任何關聯性,且於說明書中亦未教 示有任何「解決隧道式盤元輸送裝置之活動載台之滑動部會 卡在ㄈ型桿內」、「ㄈ型桿結構強度不足」之問題,與解決 該問題之技術手段。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習知技術之差異為:
⑴習知技術之ㄈ型支架係由鐵板焊接組合而成之拼接式結構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由一鑄鐵切削而成之一體式ㄈ型 桿結構完全不相同,且兩者所具有的結構強度及功能性亦 不相同,故習知技術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31 之技 術特徵。
⑵習知技術之ㄈ型支架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係鎖設一耐磨金 屬板,係為了提升ㄈ型支架的結構強度而設置耐磨金屬板 ;反觀,系爭專利利用鑄鐵切削而成之一體式ㄈ型桿結構 即可解決習知ㄈ型桿之結構強度不足的問題。
⑶系爭專利於ㄈ型桿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設置粗糙面,以保 持ㄈ型桿的潤滑效果,並降低ㄈ型桿的磨擦損耗,此一技 術之創新確實未見於習知ㄈ型桿中;再者,習知鎖設耐磨 金屬板之ㄈ型桿由於可替換耐磨金屬板,因此其需考量的 問題是如何方便更換耐磨金屬板,而不是減少耐磨金屬板 的磨損,反觀,系爭專利利用鑄鐵切削而成之ㄈ型桿為一 種不可更換零件之結構,因此如何降低鑄鐵ㄈ型桿的磨損 即為該鑄鐵ㄈ型桿長久使用之關鍵技術,故習知技術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32 之技術特徵。
⑷習知技術之活動載台之第一滑動部係與ㄈ型支架之耐磨金 屬板互相抵頂接觸,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活動載台之第 一滑動部與ㄈ型桿之內壁部互相抵頂接觸之技術完全不相 同,且系爭專利之創新結構係為了解決習知技術之耐磨金 屬板所存在「耐磨金屬板之螺絲鎖設位置之間隔處被擠壓 變形而凸出,使得活動載台之滑動部在經過該凸出位置時 會產生跳動而非常不穩定,增加操作時的危險性,且該變 形的現象會隨者時間增加而愈來愈嚴重,最終導致活動載 台之滑動部卡在ㄈ型支架內而無法再使用」之問題,故習 知技術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A33 之技術特徵。 ⑸被告認為「鑄鐵切削或鐵板焊接皆為工作機台習用的加工



方式,以鑄鐵切削為一體成型之ㄈ型桿藉以取代由鐵板焊 接僅為習知加工方式的簡單運用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云云。然一般機具設備之設計主要都是透過鐵板組件之 焊接鎖合組裝完成,再針對結構之弱處進行強化,因此習 知ㄈ型支架才會透過鎖設一耐磨金屬板以提升ㄈ型支架一 側壁面的結構強度,這技術本來是沒有問題的,但原告係 在長時間使用後發現鎖合的耐磨金屬板會產生變形卡住的 問題,若太晚發現或太晚維修更換,這問題將會嚴重的導 致酸洗操作完全停擺,且吊掛盤元的輸送裝置重達數噸, 又在酸洗槽旁,故維修是非常困難的。為完全解決這個問 題,原告經過長時間研究才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 使用鑄鐵一體成型切銷而成之ㄈ型支架,如此即可直接調 整ㄈ型支架結構弱處的厚度以強化其結構強度,又不需另 外設置耐磨金屬板,且原告在研發過程中發現,鑄鐵由於 其材料特性具有較多的氣孔,因此切削後會產生具有細小 孔洞的粗糙面,且在切削過程也可以依照使用需求順便切 出符合需求之粗糙面,如此該粗糙面即可卡入潤滑油,並 達到潤滑ㄈ型桿的效果,這樣即可減少ㄈ型桿的磨擦損耗 ,以延長其使用壽命。因此,被告若非基於對系爭專利之 「後見之明」,試問系爭專利不存在於習知技術與證據2 、3 之技術如何可憑空輕易完成呢?且被告如何證明系爭 專利所解決之問題及所具備之功效為無法預期的呢?被告 不客觀之認定標準實難令人心服。
⒋系爭專利於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及創作目的中已明確記載隧道 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之先前技術所遭遇到的問題(焊接式升 降框架之ㄈ型桿結構強度不足),先前技術對該問題的解決 方式(鎖合耐磨金屬板),以及先前技術所延伸出的新問題 (耐磨金屬板被擠壓變形凸出所產生的跳動危險及變形卡死 狀況)等,系爭專利為了解決這些習知技術的問題而創造出 來的創新技術。證據2 與證據3 皆非「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 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且證據2 、3 皆未暗示或 教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該問題的方法,故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合理的動機將該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互相組合,且該等證據之組合亦缺乏 結構關聯性;再者,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習知技術皆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具備之功效亦為該等證據所無法預期者。故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 組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不 具進步性:
⒈習知焊接組裝之ㄈ型支架係於其內壁部鎖設耐磨金屬板以提 升其結構強度,故並未揭露調整內壁部厚度之技術,而證據 2 、3 之軸承裝置或滑塊裝置亦未揭露有相關元件及相關技 術,故證據2 、3 等先前技術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 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⒉習知焊接組裝之ㄈ型支架係於其內壁部鎖設耐磨金屬板以提 升其結構強度,故未揭露ㄈ型桿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設置粗 糙面之技術特徵,更未揭露「粗糙面係為具有許多細小孔洞 之粗糙面」或「粗糙面係為具有許多小槽溝之粗糙面」之技 術特徵。而證據2 、3 之軸承裝置或滑塊裝置並非屬隧道式 盤元酸洗輸送裝置,縱使證據2 之滑塊的下表面設有複數空 腔,或證據3 之軸型本體部設有保濕部(細凹部),亦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於ㄈ型桿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設置粗糙面之技 術為證據2 、3 之軸承裝置或滑塊裝置所得易於思及者,故 證據2 、3 等先前技術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及4 所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⒊習知升降機構之活動載台僅設置第一滑動部,並未揭露第二 滑動部之技術特徵,以及利用該第二滑動部以穩固活動載台 之側邊,避免活動載台產生側向晃動之功效。而證據2 、3 之軸承裝置或滑塊裝置亦未揭露有相關元件及相關技術,故 證據2 、3 等先前技術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7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⒋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皆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 中,該請求項2 至7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皆未被證據2 、3 等習知技術所揭露,且其所具備之功效亦為該等證據所無法 預期者,已甚為明確。再者,如前所述,由於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 組合皆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該等證據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之附屬項不具進步 性。
㈢再者,由參加人所自行提供之證據即足以證明早在系爭專利 申請之前,原告有委託參加人製造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 之事實。當參加人違反商業道德將原告所研發完成的隧道式 酸洗輸送設備暗中偷賣給競爭對手訴外人雄順公司一事曝光 後,原告即停止其與參加人之間的所有承攬工作,而將後續 的設備委託給其它機械公司承攬製造,由於參加人無法再得 知原告之機械改良的新研發機密,故參加人當然無能力亦無 法預期系爭專利之技術。若系爭專利是如此輕易即可完成之



技術,那麼參加人當初所製造的機械設備就不會存在有這麼 棘手的問題,且在先前參加人在幫原告維修此機械設備時參 加人早就可以輕易的解決此一問題並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 而不是等到現在原告研發出系爭專利後再來舉發系爭專利並 聲稱系爭專利係為可輕易完成之技術,故參加人之主張不足 以採信,且被告之認事標準亦屬「後見之明」,實有失客觀 公正。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2 (乙證1-3 )及證據3 (乙證1-4 )雖非專用於隧道 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惟證據2 說明書第1 頁已敘明其係用 於滑動摩擦的機械元件導向裝置,證據3 說明書第34頁已敘 明其可使用於工作機械或刀具台等的移動面部分,以及各種 機械的滑動面,是以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改善 滑動面摩擦情況的需要,有合理的動機將證據2 或證據3 之 技術內容運用於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習知的隧道式盤 元酸洗輸送裝置)相互滑動的匚型支架210 與滑動部220 。 ㈡證據2 說明書第1 頁已敘明其係用於滑動摩擦的機械元件導 向裝置,證據3 說明書第34頁已敘明其可使用於工作機械或 刀具台等的移動面部分,以及各種機械的滑動面,就其文字 記載與實質技術內容而言,運用上並無重量的限制。 ㈢原處分係以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以及 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審定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附屬技術 特徵的比對說明於原處分舉發審定書理由㈤之1 之⑵至⑺以 及㈤之2 之⑵至⑺業已論明,不再贅述。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未見「 該ㄈ型桿係由一鑄鐵切削而成之一體式結構」、「前述ㄈ型 桿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係設置粗糙面,以利用該粗糙面卡入 潤滑油,達到潤滑ㄈ型桿的效果」的技術。惟: ⑴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而新型專利之定義為:「新型,指 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 創作。」因此,系爭專利雖在請求項1 中記載「該ㄈ型桿 係由一鑄鐵切削而成之一體式結構」,然一體成型為成型 之方法,就新型專利而言並非其可單獨訴求之技術特徵, 且就形狀結構上而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載之該ㄈ型 支架與系爭專利之ㄈ型桿皆呈ㄈ型;再者,無論採鑄鐵切



削或鐵板焊接,皆為常見習用之金屬加工方式,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1 將ㄈ型桿由「由鐵板焊接鎖設耐磨金屬板」改 為「由鑄鐵切削為一體成型」,因「切削加工」係使用刀 具從胚料上去除不需要的部分,以獲得機件所需的形狀、 尺寸和表面特性的一種金屬加工的方法,為所屬技術領域 之一般習知技術,亦即以該加工方式獲得一體成型之ㄈ型 桿實僅為習知金屬加工方式的簡單運用,且未具有無法預 期的功效。
⑵證據2 為一種具有低摩擦係數及改進壽命的加潤滑脂的導 向元件,證據2 揭示一種在滑塊8 與滑道11之間的接觸面 上設置空腔9 ,並在空腔9 內填入潤滑脂,以達到潤滑滑 塊8 效果之技術手段,已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前 述ㄈ型桿與活動載台之接觸面係設置粗糙面,以利用該粗 糙面卡入潤滑油,達到潤滑ㄈ型桿的效果」之技術特徵。 ⑶又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ㄈ型支架210 與滑動部220 、 證據2 之滑塊8 與滑道11均用以相互抵接滑動,彼此之功 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 機將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組合,而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創作,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 證據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 為一種滑動面之潤滑構造,其說明書第8 至9 頁〔發 明之實施型態〕及圖式第6 至8 圖已揭示:「…在軸承型本 體部202 和軸型本體部203 之間,對於一面互相以面對偶接 觸一面形成相對轉動自如地滑動的一對滑動面202a、203a的 互相間,供給潤滑劑(如黃油等)。亦即,在軸型本體部20 3 ,設成為由其內部(軸心部)朝滑動面203a(軸外面)饋 送潤滑劑的流出部204 ,而且,對於此流出部204 ,設使流 出的潤滑劑在和軸承型本體部202 的滑動面202a之間暫時滯 留的保濕部205 。」、「即如第7 圖及第8 圖所示,使集合 多數的細凹部206 ,形成將軸型本體部203 的滑動面203a的 一部分領域作成為粗面狀,以這些各細凹部206 可達成潤滑 劑的滯留。」之技術;其中,證據3 「軸型本體部203 與軸 承型本體部202 之間的滑動面203a設置有呈粗面狀的細凹部 206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前述ㄈ型桿與 活動載台之接觸面係設置粗糙面」技術特徵,而證據3 「利 用該等細凹部206 滯留潤滑劑,以達到潤滑軸型本體部203 的效果」,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以利用該粗糙 面卡入潤滑油,達到潤滑ㄈ型桿的效果」。
⒊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界定之ㄈ型支架210 與滑動部220 以 及證據3 所界定之軸型本體部203 與軸承型本體部202 ,均



係用以相互抵接滑動之結構,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 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將系爭專利之先 前技術與證據3 相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新 型。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 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內壁部之厚度係大於 等於外壁部之厚度,使內壁部具有較佳的結構強度」。系爭 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及 證據2 中未揭示請求項2 「前述內壁部之厚度係大於等於外 壁部之厚度,使內壁部具有較佳的結構強度」之技術特徵, 惟增加局部厚度以提高結構強度為一般技術,可直接經由經 驗簡單得到,並不需發揮創造力,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完成。故系爭 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所述。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 術及證據3 中未揭示請求項2 「前述內壁部之厚度係大於等 於外壁部之厚度,使內壁部具有較佳的結構強度」之技術特 徵,惟如前所述,增加局部厚度以提高結構強度為一般技術 ,可直接經由經驗簡單得到,並不需發揮創造力,且未具有 無法預期的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 成者。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粗糙面係為具有許多 細小孔洞之粗糙面」。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 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分別如前所述。證據2 已揭露 在滑塊8 與滑道11之間的接觸面上設置呈孔洞狀之空腔9 之 技術,而證據3 也已揭露在軸型本體部203 與軸承型本體部 202 之間的滑動面203a設置有呈粗面狀的細凹部206 之技術



,其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前述粗糙面係為具有許多 細小孔洞之粗糙面」之技術特徵相當。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由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或由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3 之組合,均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 合或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及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3 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粗糙面係為具有許多 小槽溝之粗糙面」。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 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分別如前所述。證據2 已揭露之 在滑塊8 與滑道11之間的接觸面上設置呈孔洞狀之空腔9 之 技術,而證據3 也已揭露之在軸型本體部203 與軸承型本體 部202 之間的滑動面203a設置有呈粗面狀的細凹部206 之技 術;雖證據2 之孔洞、證據3 的細凹部206 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4 之槽溝形狀有所差異,惟系爭專利請求項4 僅是將證據 2 容納潤滑脂之孔洞、證據3 滯留潤滑劑的細凹部206 更改 為槽溝以容納潤滑油,僅為證據2 或為證據3 的簡單置換, 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由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組合或由系爭專利所 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3 之組合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之創作。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第一滑動部係為滾輪 結構,使活動載台之移動更為順暢平穩」。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分別如前 所述。證據2 、3 中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 ,惟使用滾輪以降低相互滑動元件之摩擦力僅屬習知技術的 簡單選用,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 通常知識者能輕易思及完成,而且由系爭專利圖1 、圖2 所



揭示之先前技術可知,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的滑動件22 0 亦採用滾輪結構;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為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由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 技術、證據2 或證據3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故,系 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 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
㈥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活動載台設第二滑動 部,該第二滑動部係對應設置於前述ㄈ型桿之外側位置,並 與ㄈ型桿之外側壁面互相抵頂接觸,以利用該第二滑動部穩 固活動載台之側邊,避免活動載台產生側向晃動」。系爭專 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 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 分別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或證據3 中雖未揭示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惟增設額外的抵頂滑 動部以穩固滑動件僅屬習知技術的簡單運用,並未具有無法 預期的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系爭專利所 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6 之創作。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 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㈦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 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請求項6 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6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其中前述第一滑動部與第二滑 動部係為滾輪結構,使活動載台之移動更為順暢平穩」。系 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載之先 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所述。證據2 、3 中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 技術特徵,惟使用滾輪以降低相互滑動元件之摩擦力僅屬習 知技術的簡單選用,並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為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思及完成,而且由系爭專利圖1 、圖2 所揭示之先前技術可知,系爭專利記載之先前技術的 滑動件220 亦採用滾輪結構;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技 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由系爭專利記



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或證據3 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 。故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之組合或系爭專利所 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
㈧參加人與原告之間確實有原證1 、2 所揭示之交易事實,惟 原告陳述背離事實,參加人係成立於85年,至今已逾20年, 其前身為祐昇企業行,為應業務不斷的擴充及調整,方創立 參加人以銜接祐昇企業行業務,參加人的營業項目為電動吊 車工程設計按裝承攬製造買賣、昇降機工程設計按裝承攬及 機械設備製造修理按裝等工程業務;由參加人的營業項目以 及其廠長廖義茂先生專業所學為機械工程,可知參加人確實 具有機械設計研發、製造、經驗、財力等能力。隧道式線材 酸洗負載裝卸機的設計構想源自門型(橋型)落地起重機, 參加人作為起重機設備的製造商,自當具有設計製造隧道式 線材酸洗負載裝卸機的能力和技術;且自始至終原告甚至原 告前董事長吳太郎先生都未曾提供過隧道式線材酸洗負載裝 卸機任何圖樣,隧道式線材酸洗負載裝卸機小至螺絲、軸承 的配置,大至機械整體架構及荷重計算,所有設計圖樣皆是 由參加人之廠長廖義茂先生親自設計、繪製,並由參加人全 程自行生產製造,參加人並非替原告代工。再者,原告營業 項目為盤元買賣與加工,品項中並無相關機械設備,顯見原 告並無設計隧道式線材酸洗負載裝卸機的能力與技術,倘若 隧道式線材酸洗負載裝卸機為原告所研發設計,為何至今原 告所提供之資料皆非當時由原告親自繪製的圖樣。至於原告 指陳參加人及廖義茂妨礙秘密及違反商業道德乙事,經原告 對參加人及廖義茂提起關於妨礙秘密等相關刑事案件,皆已 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 處分及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駁回。
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 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 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105 年10月21日以「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 521607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537581 號專利證書(即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 7 年4 月18日(107 )智專三(三)05131 字第1072033283 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 年9 月13 日經訴字第1070630845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㈡本件爭點:
⒈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3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5 (西元2013)年10月21日,經被告於 同年11月22日審定准予專利,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事由, 應適用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 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其中關於專利要件之規定與100 年專利法相同)論斷。
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104 條及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 新型專利。惟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新型專 利,復為同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所明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⑴習知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係由移動機構1 、升降機構   2 與輸送軌道3 所組成,其中該升降機構2 之活動載台22  係透過設置於移動機構1 之第一基座11與升降基機構2 之 第二基座21之間的鋼索20,利用第二驅動元件23捲動鋼索 20以進行該活動載台22之吊掛升降作業,使活動載台22得 以吊起盤元載具4 並將裝載有盤元之盤元載具4 進行移動 ,完成酸洗作業。其中,該升降機構2 之第二基座21之兩 側框架係由兩對稱之ㄈ型支架210 所組成,使活動載台22 之滑動部220 得於該兩對稱之ㄈ型支架210 內滑動,並抵 頂該ㄈ型支架210 之一側壁面。然而,由於該ㄈ型支架21 0 係由鐵板焊接組合而成,若直接將該ㄈ型支架210 一側 之壁面與活動載台22之滑動部220 抵頂接觸,則當活動載 台22於搭載盤元載具4 時的重量即會很快的將該ㄈ型支架 210 一側之壁面擠壓變形或斷裂,使得升降機構受損而無 法運作;因此,為解決此一問題,創作人先前係於該ㄈ型 支架210 與活動載台22之滑動部220 互相接觸的壁面鎖設 一耐磨金屬板211 ,以提升該ㄈ型支架210 一側壁面的結 構強度。




  ⑵惟該鎖設的耐磨金屬板雖然可解決ㄈ型支架210 一側壁面   結構強度不足的問題,但是創作人在實際使用該耐磨金屬  板211 一段時間後發現,耐磨金屬板211 在經過活動載台 22之滑動部220 長時間的反覆強力擠壓下,其所具有的金 屬延展性會導致該耐磨金屬板211 之螺絲鎖設位置之間隔 處被擠壓變形而凸出,使得活動載台22之滑動部220 在經 過該凸出位置時會產生跳動而非常不穩定,增加操作時的 危險性,且該變形的現象會隨者時間增加而愈來愈嚴重, 最終導致活動載台22之滑動部220 卡在ㄈ型支架210 內而 無法再使用。因此,當發現耐磨金屬板211 變形時,唯一 的解決辦法就是切掉該變形部分,或直接更換耐磨金屬板 211 ,而該種大型機具之維修拆解更換零件係相當的困難 且費時,因而使該升降機構之維修成本大大地提高,亦嚴 重影響到酸洗作業的進行,不具實用性。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隧道式盤元酸洗輸送裝置,系由輸送軌道  、移動機構與升降機構所組成;前述輸送軌道係對稱設置於 酸洗槽的兩側;前述移動機構設第一基座,該第一基座於兩 側設對稱之移動元件,移動元件設第一驅動元件;前述第一 基座設鋼索,並於第一基座兩側分別設置第二驅動元件,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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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杬泓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