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2107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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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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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代表人海英俊(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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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訴訟代理人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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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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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5訴訟代理人謝文元
16參加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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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表人洪銀樹(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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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訴訟代理人黃耀霆律師
21吳采軒律師
22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5
23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105063143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24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於106年8月24日
25以106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後,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26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
27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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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文
2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3,應予撤銷。
4被告應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5予撤銷」之處分。
6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即准予更正部分外)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7用由被告負擔。
8事實及理由
9一、事實概要:
10參加人於民國96年3月15日以「微型馬達之印刷電路板固定11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08993號審查12,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13利)。之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項14第1款、第4項、第23條及第2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對15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2年4月12日及104年2月6日提16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計5項。案經17被告依104年2月6日更正本審查,並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未違18反前述專利法規定,於105年5月27日以(105)智專三(二19)04118字第10520663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4年2月206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21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2月29日經訴字第221050631436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23。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並以10624年度行專訴字第8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25至5舉發不成立』部分之處分,應予撤銷。被告應就發明第I32620688號專利權作成『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27處分。原告其餘之訴(即准予更正之處分)駁回」後,參加人28就關於請求項1至5部分提起上訴(准予更正之處分,因原告2
1未提起上訴而確定),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7年6月14日以2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3I320688
4號專利「請求項1至5
5就發明第I320688號專利重為「請求項1至5舉發成立,應予6
7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86頁第9至13行記載「一印刷電路板
9,其中央具有可供套置軸管的中孔,中孔的孔徑必須接近並10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印刷電路板的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11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因此,當印刷電12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的13正確感應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第8頁第1至146行記載「由於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孔徑呈接近並不得15小於軸管41外徑,所以當印刷電路板50的中孔51套置軸16管41的同時,一方面可以將感應片42覆蓋固定,限制該感17應片42位於該凹槽45內,以防止感應片42掉落,另一方18面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50的正確19放置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及第9頁第2至8行20記載「印刷電路板的定位動作簡單、快速又方便:因為印刷21電路板的中孔孔徑係接近並不得小於軸管外徑,所以當印刷22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即同時定位了該印刷電路板23的正確感應位置,且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所以本發
24明可以很簡單、快速又方便的定位出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放置25位置,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又可防止感應片掉落使馬26達穩定運轉」等內容可知,系爭專利藉由印刷電路板設置中27孔,使得印刷電路板的中孔套置於軸管上時,可以限制感應28片位於凹槽內,即同時定位印刷電路板的正確感應位置,以3
1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故系爭專利欲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2難的目的,乃於印刷電路板設置中孔,以及限制感應片位於3凹槽內等技術特徵,而與感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4限定無涉。
57頁第4至10行記載「基座40位於軸
6管41的周邊位置處設有數凹槽45,該凹槽45係埋設有感7應片42,其中感應片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8鐵金屬,且其型式可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9位於通過軸管41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10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11,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12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可知,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確記13載感應片不論為單一個(即環狀,而單一個環狀感應片及對14應單一個凹槽)或至少2個以上,感應片本身均可以對扇輪15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達成扇輪轉子的16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具有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17中脫出的功效,是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自承感應片為「環狀」18或「至少二個以上」是對等(等同)結構,亦即感應片數量19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不具有額外的功效,且系爭專利說明20書也無任何文字記載感應片數量與凹槽數量等數值限定具有21其他無法預期或顯著的功效,難謂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22片數量上的限定相較於單一感應片具有無法預期或顯著之功23效產生。
242圖2及其說明書第4頁第23段記載「樹脂基座1125上固設有環狀的軛鐵12(定子軛鐵)及環狀的電路基板1326。其中軛鐵12係由磁性體所形成」可知,證據2於電路基27板13的下方設置有軛鐵12,軛鐵12同樣位於通過軸管1528中心之徑向位置上;又由證據2圖3(b)可知,樹脂基座114
1於鄰近軸承孔15周邊設有凹槽以容置軛鐵12,而電路基板213可限制軛鐵12位於凹槽內。承上所述,證據2與系爭專3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設置「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而證據2則是單一環狀5軛鐵位於單一凹槽內。證據2係為步進電機,與系爭專利的
6微型馬達所屬技術領域相同,證據2圖2所揭露的步進電機7具有永久磁石22,其軛鐵12亦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且亦8設置於電路基板13的下方,依此結構配置,同樣可達到「9軛鐵12對轉子23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轉子2103的旋轉動作更為平穩」的功效。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11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2,透過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過12度實驗驗證,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並達13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4步性。
153或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6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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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應片數量及凹槽數量等數值上的限定無涉,而證據3圖1319、圖17揭示殼體81包含容置電路板10的凹槽,並有對稱20狀二凹部813(凹槽),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座之21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的平衡片5022套置於管座822,並具有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已揭露系爭23專利請求項1「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之技術特徵。證據24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差異僅在於感應片的設置「位置」25及「數量」,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片設置於印刷電路板26的下方,並設置至少二個感應片位於數凹槽內,證據3的平27衡片50則是位於電路板10的上方,並僅有單一平衡片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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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為無刷直流馬達構造,與系爭專利的微型馬達為相同2技術領域,且證據3說明書第4頁第20至23行所載「該平3衡片係由具有導磁效果之材質製成,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4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5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6、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之使用壽命」,與系爭專利說明書7第7頁第8至10行記載「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子的磁8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動作更9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10的作用與功效相同。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11酌證據3,透過設置位置改變及數量變更的簡易手法,無需12過度實驗驗證,即能夠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13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14具進步性。
152的環狀軛鐵12、證據3的平衡片50(具有二個徑向16對應的部分)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該感應片為至少二
17個以上」均屬對等(等同)結構,分別能達成與系爭專利請18求項1相同之「避免啟動困難」功效,已如前述,是所屬技19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3,經由對感應片簡20單地進行修飾(二個徑向對應的部分)或置換(環狀),無21需過度實驗驗證,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22並達到相同的功效,故證據2、3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23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4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25證據3圖21、24及其說明書第14頁第4至5行揭示,定位柱26823分別穿設於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及定子30之定位孔30276,其中定子30包括線圈(或稱繞線)不僅為通常知識,亦揭28露於證據3說明書第5頁第17至18行所載「定子3係可以成6
1各種極數之設計,以及形成各種繞線方法者」,可知證據3確2已揭露線圈,且其定位柱823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的電路3板定位柱及系爭專利請求項3的線圈固定柱,因系爭專利關於4線圈固定柱及電路板定位柱僅記載其作用或功效為「基座405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6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7」(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頁第7至9行),並無其他不同的作8用或功效,是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9性。
10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1並辯稱:
12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32揭露一種步進馬達結構,其包含有:一樹脂基座1114,中央設有一軸受孔15,該軸受孔內可供置入軸受16以支15撐回轉軸23旋轉,且該軸受孔周邊設有一個凹槽(元件1216、15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一電路基板13,中央具17有可供套置於該軸受孔的中孔(元件12中央之孔,未編號18),中孔的孔徑不得小於軸管外徑,且電路基板的下方設置19有軛鐵12,該軛鐵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20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電路基板係限制該軛鐵位於該凹槽內21。證據2的步進馬達、樹脂基座、軸受孔、軸受、回轉軸、22電路基板及軛鐵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23馬達、基座、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24術特徵。
252係以單一環形軛鐵12套設在軸管周圍,證據2並未26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27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
28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7
1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更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2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經3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4
5上的線圈時,電路板沒有可供定位、固定的對象而無法正確6定位,進而產生啟動困難的情形,所謂的啟動困難係因電路7板無法正確定位所致,若電路板被正確定位後,啟動困難的8問題即可解決,故系爭專利的手段係提供一種微型馬達之印9刷電路板固定結構;而證據2係為了解決因掣動力矩而造成10定子鐵芯控制性受損的問題,其手段係將習知鐵芯設於定子11上的方式,改變成在固定子上設有空心線圈,在轉子上設有12永久磁鐵,可解決掣動力矩的問題,是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13發明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141與證據2有技術特徵的差異,
15該等差異並非可輕易完成,復以系爭專利與證據2的發明目16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手段無一相同,故證據21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8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93第11、12圖揭露一種無刷直流馬達結構,其包含有20:一殼體80,中央設有一管座802,該管座內可供置入軸管21301以支撐一軸桿402旋轉,且該管座周邊設有一個環狀凹22槽(元件802、801之間的凹入部分,未編號);一電路板2310,中央具有可供套置於該管座的軸孔101,軸孔的孔徑不24得小於管座外徑,且電路板的上方設置有平衡片50。證據325的無刷直流馬達、殼體、管座、軸管、軸桿、電路板及平衡26片等構件,分別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微型馬達、基座、27軸管、軸承、轉子、印刷電路板及感應片等技術特徵。281與證據3有二處差異,其一為證據3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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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之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凹槽,以2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系爭專利3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位於該凹4槽內」,二者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5同;其二為證據3之平衡片50雖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感應片6,然證據3係為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套設在管座8207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8界定「印刷電路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9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該印刷電路
10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二者之感應片在形狀、11數量及設置位置完全不同。
123揭示內容與請求項1有如上所述之差異,13且證據3並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之14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15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16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17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片,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18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19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20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即能完21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3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243之圖23、34及相對應說明書內容中雖已揭示有定位25柱823、電路板之定位孔103,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26定位柱及穿孔,惟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包含請求項1之所有27技術特徵,而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28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9
1具進步性。
23之定位柱823係用來供電路板10之定位孔103所穿3設,且證據3圖23、34中並無線圈,其定位柱823自難等4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線圈固定柱,況證據3不足以證明5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3亦不足6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7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8性,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9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02、3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4則依11附於請求項2,而證據2或證據3分別未揭露系爭專利請12求項1「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的技術特徵,是證據2、13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14述,故證據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54不具進步性。
169頁所載證據4固然揭露了定位凸部103可用17加壓或熱熔接方式固定於對應定位孔112(相當於系爭專利18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19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20據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
21關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22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234第1、2圖所揭示電路板11包含三個各設有定位孔12412之延伸件111,固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定位突部25及穿孔,惟證據2、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26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4仍未揭示證據2、3與系爭專利27請求項1間具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28證據3、4之組合及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10
1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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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辯稱:
4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57頁第5至10行記載:「其中感應片
642必須為具磁通效應的材質,例如:鐵金屬,且其型式可7以是環狀,或者是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中8心之徑向位置上(如圖所示),感應片42可對上述扇輪轉9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量,使扇輪轉子的旋轉10動作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11脫出」等內容可知,該感應片42係由具磁通效應的材質所12製成,可以使該扇輪轉子的磁鐵產生一股向下吸附的限位力13量。因此,當該感應片42無論是形成「環狀」或「至少二14個以上」時,同樣可達成如上所述,使該扇輪轉子的旋轉可15以更為平穩,同時可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中脫出的16功效,其差異僅在於是否具有可以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17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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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的環形磁鐵M具有偶數磁區,當感應片42形成「環狀」時20,以四個磁區構成環形磁鐵M為例(如本院卷第292頁圖21形所示),四個磁區的中間L線區域為各該磁區的強磁區22,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轉時,由於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23M具有一股向下吸附「環狀」感應片42的力量,使四個磁24區的強磁區與「環狀」感應片42的任何位置相吸附靜止,25包括其中二強磁區分別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的情形,而26當強磁區於相對應於二線圈53位置停止時,即落入俗稱啟27動死角,導致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將產生啟動困難28的問題,故感應片42形成「環狀」之情形,僅具有上述可11
1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2自軸管41中脫出的功效。
3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414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情形,以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具有5四個磁區與二個感應片42為例,當扇輪轉子欲停止繼續旋6轉時,扇輪轉子的環形磁鐵M僅由其中二個磁區的強磁區7與「二個」感應片42產生相吸附,而停止於定位。由系爭8專利第三、六圖可知,由於二感應片42與二線圈53形成偏9移的錯開設置,當環形磁鐵M以其中二個強磁區與「二個10」感應片42相吸附停止時,環形磁鐵M的各該強磁區係與11二線圈53之位置錯開,而不相對應,即轉子不會落於啟動12死角位置,如此,當扇輪轉子欲重新啟動旋轉時,對二線圈1353通入電流後,與二線圈53相鄰近的環形磁鐵M的強磁14區即於瞬間因相吸磁而旋轉,具有易於啟動旋轉的效果。故15感應片42形成「至少二個以上」之情形,可以確保強磁區16不會停止於啟動死角的位置,除上述可以使扇輪轉子的旋轉17更為平穩,同時防止扇輪轉子的旋轉軸自軸管41中脫出的18功效外,更具有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192揭露樹脂基座11上(即軸管周邊)設有單一的環狀20凹槽,用以容置軛鐵12,軛鐵12並套設在軸管周圍之環狀21凹槽內,是證據2的環狀軛鐵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2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23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之差異,且證據242未進一步之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25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之技術,原告26亦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前述修飾、置換或轉用係為系27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又證據2的軛鐵12係整體為環28狀,當轉子停止旋轉時,於環狀凹槽中的環狀軛鐵12僅能12
1對轉子整體進行限位而使轉子自然停止,並無法限定轉子的2停止位置,將導致轉子落入上述啟動死角,而產生啟動困難3的問題,故證據2無法達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4之功效。
52說明書第0007、0008段記載,啟動轉矩係馬達6驅動時,難以使轉子高速定位,且妨礙馬達的快速響應性的7因素,證據2欲解決的問題在於消除啟動轉矩的影響,使馬8達的控制性優異,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避免產生啟動困9難」的功效無涉,且證據2說明書全文皆未記載系爭專利請10求項1的上述功效。綜上,在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11項1的上述技術特徵與其帶來的技術效果的情況下,系爭專12利請求項1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13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4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53揭示殼體80中央之管座802周圍係設有單一的環狀16凹槽,以容置電路板10厚度的部分(如第12圖所示),而17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界定「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18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19上,該印刷電路板係限制該感應片位於該凹槽內」,與證據203之凹槽在形狀、數量、容置對象及目的完全不同,屬於不21同構造。
223之平衡片50縱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片,23惟證據3之平衡片50僅為單一片體形狀,套設在管座82224周圍且設於電路板10與定子30之間,可見該平衡片50係25位於電路板10之上,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印刷電路26板下方設置有感應片,該感應片至少有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27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構造亦不同;又證據3之28平衡片50係藉由二雙扇形部位與扇輪轉子40之永久磁鐵413
101產生吸力,以達到防止扇輪轉子40於旋轉時脫出之功效2,因此雙扇形部位占有較大之面積,當扇輪轉子40停止繼3續旋轉時,會停止於占有較大面積之任意位置,即扇輪轉子440仍可能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且證據3說明書並未教示5扇輪轉子40停止繼續旋轉時不會落於啟動死角位置,與系6爭專利請求項l之感應片還具有可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作用7及功效不同。
83之平衡片50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感應
9片在形狀、數量、設置位置及目的迥然不同,應屬二不同構10造,且證據3未有進一步的教示或建議,可以將具有二缺槽11502之單一環形構造平衡片50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12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電路板與基座13間,原告復未提出相關之資料足以佐證上述的修飾、置換或14轉用係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遑論有合理的動機足15以促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證據3所揭露之技16術經修飾、置換或轉用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17請求項1可達成「避免產生啟動困難」之功效,為證據3所18無法預期,故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19性。
20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21進步性:
222揭示一「步進馬達」,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去除掣23動力矩之影響,以提供控制性佳之扁平型步進馬達,而證據243揭示一「無刷直流馬達構造」,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如
25何使轉子之永久磁鐵與平衡片對應相吸,由該吸力進而使轉26子旋轉時,產生一維持轉子穩定旋轉之平衡力,兼具有消除27轉子轉動時所產生之晃動、噪音,進而可提高產品使用壽命28。是證據2、3所欲解決之問題完全不同,且就系爭專利如14
1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避2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所欲解決問題而言,證據2、3均未3給予任何啟示和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4無參考、引用組合證據2、3之動機。況證據2屬於一種薄5型馬達,與證據3之非薄型馬達在構造上多所不同、近乎互6斥,並無參考、轉用之可能,亦無組合動機。72係依附於請求項1,而證據2、證據3皆
8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3並9無組合動機,俱如前述,縱強加組合證據2、3,由於證據210未教示或建議可將環形軛鐵及凹槽修飾成至少二個以上且必11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的技術,證據3亦未進一12步教示或建議可將具有二缺槽之單一環形構造感應片修飾成13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並設於14電路板與基座間,以及將容置電路板之環狀凹槽修飾成至少15二個以上且必須位於通過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以容置感應16片的技術,因此,證據2、3之組合亦未能完成系爭專利之17「該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18必須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及達19成系爭專利「避免產生啟動困難」的效果,故證據3或證據20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21據3或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22進步性:
235頁倒數第3行以下記載「然而,當馬
24達結構不斷的朝向薄型化、小型化設計時,為了節省空間,25必須將定子組簡化成固定於電路板上的線圈」、第8頁第726至9行記載「然後,基座40上的線圈固定柱43與電路板定27位柱44均各別穿過印刷電路板50的穿孔52之後,再將線28圈53插掣固定於線圈固定柱43上」等內容,並參酌第四圖15
1可知,系爭專利係將習知馬達之定子組簡化,於電路板上僅2設置線圈,並於基座上凸伸至少二線圈定位柱,供線圈插掣3固定,達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於電路板(4基座)之功效。
53並非薄型化馬達,仍具有佔據大量軸向厚度之習知6定子組,其第24圖中╳部位係該定子組之繞線部,並非系
7爭專利所述經簡化為獨立構件之線圈,二者之構造已有不同8,況證據3之定位柱僅以極小之高度卡合於該定子組,並未9插伸貫穿該定子組,與系爭專利之線圈係直接插設於線圈固10定柱上亦有不同,是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使該11線圈固定柱穿過該穿孔之後,可供插掣固定線圈」之技術特12徵,自無法預期上述「使薄型化馬達之線圈直接且穩固固定13於電路板(基座)」之功效;縱強加組合構造互斥之證據214的薄型馬達線圈與證據3的習知馬達定子組,亦未揭露系爭15專利請求項3之上開技術特徵,故證據3或證據2、3之組16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17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18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
192、3無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又證據4揭示一「超薄20風扇結構改良」,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提供一種有效縮減21風扇整體高度,而具有輕薄短小特性之超薄風扇結構設計,22與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均不相同,且就系爭專利欲解決23如何使微型馬達的電路板可以快速、方便又正確的定位,以24避免產生啟動困難情形之問題而言,證據2、3、4均未給予25任何啟示和建議,是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26均無組合動機。
274、5依附於請求項2,包含請求項1、2之28全部技術特徵,而證據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16
1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4亦未揭示請求項1「2軸管周邊設有數凹槽」及「該感應片為至少二個以上且必須3位於通過該軸管中心之徑向位置上」等技術特徵,亦無相關4之建議或教示,故證據2、3或證據3、4或證據2、3、4之5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性。6五、經兩造、參加人協議簡化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05頁至7第207頁):
8
91至5是否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
101至5是否欠缺必要技術特徵?
11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122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33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142、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不具進步15性?
162、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17步性?
183、4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5不具進步19性?
20六、本院判斷如下:
21
22」為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2396年3月15日,經被告於98年11月26日審查核准專利,24並於99年2月11日公告。嗣原告於102年2月27日提出舉25發,經被告審查,於105年5月27日為「104年2月6日之26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故27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適用核准審定時即92年2月28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17
1法)規定。
2參加人於104年2月6日提出更正申請,業經被告為准予更正3之處分,嗣原告不服,而向本院前審提起行政訴訟,惟此部分4業經本院前審判決駁回,且原告未上訴而告確定,此亦經最高5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24號判決確認(本院卷第39頁)6,是就系爭專利准予更正部分業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7業經前審判決認定系爭
8專利說明書明確且充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明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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