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121號
STEV,108,店補,12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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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琬淳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王秀卿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7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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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