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114號
STEV,108,店補,114,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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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李育欣 
      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欽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4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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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