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14號
STEV,108,店小,114,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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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1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鄭慶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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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