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救字,108年度,3號
SSEV,108,新救,3,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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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偟杙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王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復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 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職業災害補償訴 訟,且聲請人就其因職業災害受有左足第四、第五腳趾遠端 趾節骨折等傷害,現更因此造成聲請人目前殘存持續兩側大 腿痠痛緊繃,不自覺顫抖併發左足肌力不足,仍需持續復健 而無法復原工作等情,已提出相關事證,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 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現由本院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3號受理中,業經調閱該訴訟卷宗後查證 屬實。而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乙情,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 表(全部准予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依聲請人 於上述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之主張及其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 ,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且依聲請人主張之原 因事實,應屬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揆之前揭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院亦應准予訴訟救 助。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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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