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61號原 告 高順良 高隨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聖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3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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