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8年度,106號
TLEV,108,六小,106,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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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小字第1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沈昊陞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榮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81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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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