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6年度,603號
CHEV,106,彰簡,603,2019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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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馮陳玉蘭即鴻欣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72,466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141頁),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
,上訴人僅繳納裁判費1,500元,尚有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62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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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