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72號
GSEV,108,岡補,72,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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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72號
原   告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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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