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51號
GSEV,108,岡補,5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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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潘揚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吉莊茂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2 號),業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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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