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21號
GSEV,107,岡簡,21,2019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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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泳 
      林玉女 
 

訴訟代理人 林宗宏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 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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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