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8年度,23號
ILEV,108,宜小,23,2019030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3號
原   告 許秋民即南興木料模板行

被   告 吳天來  原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390元,及自108年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1,000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