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7年度,265號
ILEV,107,宜簡,265,2019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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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皓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本院宜蘭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344,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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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