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即 馨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萬9470元,應徵
裁判費17萬61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7萬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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