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316號
SLEV,108,士簡,316,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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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李泓德(更名前:李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 經查,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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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