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30號原 告 黃雅玉訴訟代理人 周嘉慧被 告 陳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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