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聲字,108年度,2號
SLEV,108,士小聲,2,2019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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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柏云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張弘毅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士小字第17
23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七年度士小字第一七二三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調解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 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 下同)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 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認為民國107 年11月27日開庭當天之筆錄 不完整,實際問答內容有漏未記載之情形,聲請裁定准予交 付107 年11月27日調解期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 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 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併此敘明。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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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