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353號
TPDV,89,除,3353,200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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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九十四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四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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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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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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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保險局    │台灣銀行營業部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壹仟伍佰捌拾肆萬│AD一0一四八六│  │
│ │         │         │           │陸仟玖佰陸拾柒元│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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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