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原簡字,107年度,9號
CYEV,107,嘉原簡,9,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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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原簡字第9號
原   告 石信忠 
      石蕙菱 
      石孟潔 
      石晋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陳恭平 
      劉榮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324 元,本應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惟誤分為簡易案件,且被告已於審理時抗 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 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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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