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8年度,15號
OLEV,108,員簡,1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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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惠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張庭訓 
被   告 張庭順 

被   告 張庭群 
訴訟代理人 張國祥 
被   告 張生地 
被   告 黃張美桃
被   告 張美足 
被   告 張吉蘇 
被   告 張潘務 

被   告 張富男 
被   告 張翠菱 

被   告 張白鈴 
被   告 張雅青 
被   告 張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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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