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調字,108年度,34號
OLEV,108,員小調,34,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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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宏智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提出被繼承人曾昭宗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全體相對人
  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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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