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事件
司法院-訴願決定(行政),訴字,107年度,87號
TPUA,107,訴,87,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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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 年訴字第 87 號
  訴願人 溫瑞琴
上列訴願人因民事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 10 月 23
日 107 年度再易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 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 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 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 訴願者。」
二、訴願人前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向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起訴,嗣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26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 上易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又提起再審 之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易字第 82 號民事判 決駁回確定在案。訴願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易字 第 82 號民事確定判決有認事用法不當情事,請求撤銷原確 定判決,並為變更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201 號及其原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526 號等 判決,及如其請求金額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訴願。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 11 月 27 日院彥文廉字第 1070007288 號函將其訴願書移送到院。三、查本院掌理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審判事項則由各級法院依法 律獨立行使職權。訴願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再易 字第 82 號民事確定判決,事涉審判權之行使,並非訴願法 第 3 條第 1 項所稱行政處分,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 項。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蔡 新 毅(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楊 思 勤
委員 蔡 志 方




委員 林 昱 梅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范姜真媺
委員 劉 如 慧
委員 張 文 郁
委員 李 國 增
委員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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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