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8年度,9號
NTEV,108,埔簡,9,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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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9號
原   告 李珮宇 
      林樹木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雪 
原   告 賴麗卿 
      陳華瑛 
      劉秋蔚 
      黃素娥 
      蕭倩妃 
      郭嘉裕 
      楊佩珊 
      永幸鑫 
兼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王慧媚 
被   告 黃秀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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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