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8年度,35號
PDEV,108,斗簡,35,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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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許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許金樹之借還款 交易明細表(按:原告起訴狀所附為訴外人陳旭民之借還款 交易明細表),並重新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且將繕本逕 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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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