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晏良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6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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