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8年度,13220號
TPPP,108,清,1322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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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8年度清字第13220號
移 送機 關 中央銀行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代 表 人 楊金龍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饒啟民  中央印製廠前管理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中央銀行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
下:
主 文
饒啟民申誡。
事 實
中央銀行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饒啟民中央印製廠前管 理師,任職期間兼任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規定,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 據,分述如下:
(一)饒員自91年7月31日起擔任中央印製廠評價職位技術員( 純勞工),106年4月1日轉任該廠分類職位管理師(公務 員兼具勞工身分),轉任後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公 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如有違法失職情事,亦為公務員懲 戒法適用對象。
(二)饒員107年5月29日填列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 查表」,就有無經營商業等事項均勾選「無」(證一)。 饒員於107年12月1日辭職,同月21日中央印製廠進行兼職 查核時,查獲其於任職期間兼任美斯特行銷有限公司董事 (證二)。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所載,饒員自該公司107年4月9日核准設立起 擔任代表人及董事,公司營業中且有使用統一發票(證三 、四)。經中央印製廠函請饒員陳述意見(證五),惟未 領取遭郵局退回(證六、七)。
二、綜上,饒員自美斯特行銷有限公司107年4月9日核准設立之 日起至同年12月1日辭職生效日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項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 及第24條第1項但書,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物名稱:
(一)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
(二)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
(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四)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五)中央印製廠108年l月4日中印發字第1080000028號函。(六)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七)掛號郵件查詢結果。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饒啟民自91年7月31日起擔任中央印製廠評價職 位技術員(純勞工),106年4月1日轉任該廠分類職位管理 師(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轉任後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自107年4月9日起兼任美斯特 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及董事,公司營業中且有使用統一發票 之事實,雖被付懲戒人已於107年12月1日辭去中央印製廠職 ,但其任職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第1項公務員不得兼營商業之規定。
二、以上事實,有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公務員兼 職查核平台查核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中央印製廠108年l月 4日中印發字第1080000028號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 會通知,逾期未提出答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 為,自107年4月9日美斯特行銷有限公司核准設立之日起, 至同年12月1日辭職生效日止,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雖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 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行為足以讓人民有公務 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 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 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 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
委 員 姜仁
委 員 洪佳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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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斯特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