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小字,108年度,11號
NHEV,108,湖勞小,11,2019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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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書伍 


被   告 李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聘僱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就 此,兩造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 原告提出之聘僱契約書第13條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專屬管轄,尚不 得據以認其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依同法 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不附理由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既非 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為言詞辯論, 自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同,是本件並 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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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