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旭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興群開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即李秋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