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盧梓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1,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