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542號
SJEV,108,重簡,542,201903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542號
原   告 郭麗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國芳 
被   告 馬秀儀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林佳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2樓, 亦實際居住上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