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489號
SJEV,108,重簡,48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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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489號
原   告 山口重型機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錫忠 
訴訟代理人 葉名芳 
上原告與被告志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貳
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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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口重型機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