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260號
SJEV,108,重簡,260,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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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60號
 
原   告 吳榮寬 

被   告 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 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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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