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944號
SJEV,108,重小,944,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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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944號
 
原   告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原告與被告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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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馥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賜良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