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8年度,88號
SJEV,108,重小,88,201903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88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被   告 李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簽訂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並於網站製作完成後,進行關鍵字優化,服務 期間為民國106年10月16日至107年10月15日,總價款為新臺 幣(下同)90,000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系爭合約成立時先 給付簽約款18,000元,網站上線後之尾款採12期分期支付。 並依合約第壹條第三項於達成目標後請款,或未能達成目標 按比例請款。詎原告於106年11月底前未收到款項,以存證 信函催告被告給付未獲置理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合約書、代 收票據明細表、請款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確定其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