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077號原 告 榮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忠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被 告 張淑貞食品加工廠法定代理人 馮義雄 被 告 永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琴 訴訟代理人 陳戎杉 參 加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陳國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26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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