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救字,108年度,2號
FYEV,108,豐救,2,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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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雅筑 
聲 請 人 何相群 
相 對 人 臺灣牛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 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 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 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亦屬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 例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之訴訟(本院 108 年度豐勞簡字第 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訴訟扶助,有該會審查申請書以為釋 明。另依據聲請人陳述及所提資料,非顯然無理由,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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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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