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162號
KSDV,107,司執消債清,162,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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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2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吳全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程剛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郭真珠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邱涵蓁執行清算程序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8年1月14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 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 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6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債權表中無擔保債權人編號第12號至第14 號之相對人即債權人吳全和郭真珠程剛慈之債權,容有 質疑,是以狀請本院調查,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而為此提 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分別通知相對人即債權人吳全和郭真珠、程剛 慈、債務人等人到院,並採逐一隔離調查,就相對人等與債 務人之關係與借貸經過,分別陳述如下:
1.相對人即債權人吳全和到院略稱:我跟債務人以前是新聞同 業,後來成為朋友有互動,我那時不知她已離婚,民國86年 初過年前債務人帶小孩來找我(借錢),我那時(在)中國 時報領年終獎金新台幣(下同)40幾萬元,就拿10萬元給她 ,後來她陸續有來跟我借錢,都是現金給付,我93年離婚後 搬家,經濟狀況比較差,開始結算朋友借款狀況,30萬元是 概括的數字,她沒有還款我錢等語(見本院108年2月12日調 查筆錄)。
2.相對人即債權人郭真珠到院略稱:我們是年輕時剛出社會的 朋友,彼此行業有相關,交情不錯,她說有困難,小孩要註 冊錢不夠,分別於95年8月、95年12月、96年9月、96年12月



各借款5萬元,我沒有用帳戶的習慣,現金都是存在身邊, 我是現金給她等語(見本院108年2月12日調查筆錄)。 3.相對人即債權人程剛慈到院略稱:我們是學生時代認識,但 債務人婚後就不方便聯絡,86年9月份時他到我家來找我, 說離婚後有2個小孩經濟狀況不好,我當時自己做電子零件 加工,經濟狀況不錯,有跟客戶收過來的貨款,她跟我借10 萬元,我就直接拿現金給她,她直到89年才又跟我碰面,我 問她借款怎麼還,她說是沒能力還,所以債務人都沒有還等 語(見本院108年2月12日調查筆錄)。
4.債務人到院證稱:吳全和是媒體界的朋友,我前夫在外欠很 多錢,也把我拉下水,離婚後他沒有給我任何贍養費,我在 報社的錢還被法院扣薪,2個小孩是我在帶,所以經濟情況 拮据,我知道他那時候在中時年終獎金滿多的,85、86年快 過年時就跟他借10萬元,後來陸續借幾次,3萬5萬跟他調, 為了躲討債的搬了很多次家,找不到當初的紀錄,記得至少 有30萬元,我都沒有還,後來還申請低收入戶等語;程剛慈 是學生時代救國團的夥伴,我離婚後某次聚會有聯絡上,印 象中是86年或89年跟他借10萬元,他拿現金10萬元給我,完 全沒有還款,那時想說我們台灣新聞報報社90年民營化有一 筆退休金可以還款,但我選擇先還卡債,因為利息比較高等 語;郭真珠是做印刷的,我們業務有往來,之後成為好朋友 ,我跟她之間是陸續借陸續還,最後跟她借款是96年左右, 當初也有既在本子上,但本子不見了,所以我不記得次數及 金額,只記得是20幾萬元等語(見本院108年2月12日調查筆 錄)。
四、綜上,就借款時間與經過,上開相對人等所述與債務人證稱 之內容均相符,堪可採信債權之存在與金額為真實,異議人 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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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