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7號
KSDV,107,勞訴,7,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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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蒙艶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   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蒙豔芬」記載,應更正為「蒙艶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本及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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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