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367號
KSDM,108,交簡,367,201902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旺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3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旺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36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嗣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事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 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 重大危害,而除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前於95年間 已有酒後駕車而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對於酒駕行為 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率爾於酒後無照騎車上路,足 認其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 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 公升0.67毫克,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業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78號
被 告 蘇旺田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旺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審交易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 年1 月21日16時許,在高雄市鹽埕區大公路附近某工地飲用啤酒 及保力達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 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 三民區九如二路、嫩江街口,因騎車抽煙而為警攔查,並於 同日18時34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67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旺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 駛人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酒後駕 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復故意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