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2號
上 訴 人 Allianz Global Corporate & Specialty AG
法定代理人 Volker Dierks
Wolfgang Juerss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上訴人 SK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Euikyun Hwang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參加人 Expert Investments Inc.
法定代理人 George Skiathitis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內容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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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內容 │頁次 │
├────┼───────────────────┼───┤
│一 │參加人名稱Expert Investment INC . │當事人│
│ │ │欄 │
├────┼───────────────────┼───┤
│二 │「…鋼捲費用10,357.44 元(即美金9,600 │第27頁│
│ │元),支出公證費13,617.433元(即美金 │第14至│
│ │12,621.59元)…」;「…鋼捲費用10,357.│15行;│
│ │44 元(即美金9,600 元),支出公證費13,│第30頁│
│ │617.433 元(即美金12,621.59 元)…」 │倒數第│
│ │ │1 至2 │
│ │ │行 │
├────┼───────────────────┼───┤
│三 │「…計有28捲鋼捲有鏽蝕痕跡(上開兩份公│第28頁│
│ │證報告…故剩餘7 捲鏽蝕鋼捲),堪認系爭│第14至│
│ │貨物受鏽蝕之鋼捲應為28捲。…」;「…鋼│19行;│
│ │捲為28捲乙節…鋼捲為28捲,以每捲500 美│第29頁│
│ │元計算,受損單位限制責任金額為14,000美│倒數第│
│ │元…」;「…受損鋼捲28捲…按28捲鋼捲…│4、1行│
│ │計算28捲鋼捲之損害額,應為163,633.75美│至第30│
│ │元(計算式:28/1 48 ×864,921.25美元=│頁第1 │
│ │163,633.75美元…)…得主張28捲鋼捲…單│行;第│
│ │位限制責任損害即為14,000美元(…合加拿│30頁第│
│ │大幣14,921.2元…)…」 │4 、6 │
│ │ │至14行│
├────┼───────────────────┼───┤
│四 │「…貨物損害額14,921.2元、會同公證卡車│第31頁│
│ │運費8,800 元、拆封及展開鋼捲費用10,357│第5 至│
│ │.44 元及公證費13,617.433元,合計47,696│7 頁;│
│ │.073元…」;「…被上訴人給付47,696.073│第32頁│
│ │元…」 │第9行 │
├────┼───────────────────┼───┤
│五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加拿大幣肆萬柒仟│第2 頁│
│ │陸佰玖拾陸點零柒參元…」 │第2 行│
│ │ │即主文│
│ │ │第2 項│
│ │ │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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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號 │內容 │頁次 │
├────┼───────────────────┼───┤
│一 │參加人名稱Expert Investments Inc . │當事人│
│ │ │欄 │
├────┼───────────────────┼───┤
│二 │「…鋼捲費用10,231.68 元(即美金9,600 │第27頁│
│ │元),支出公證費13,452.09 元(即美金12│第14至│
│ │,621.59 元)…」;「…鋼捲費用10,231.6│15行;│
│ │8 元(即美金9,600 元),支出公證費13,4│第30頁│
│ │53.09 元(即美金12,621.59 元)…」 │倒數第│
│ │ │1 至2 │
│ │ │行 │
├────┼───────────────────┼───┤
│三 │「…計有27捲鋼捲有鏽蝕痕跡(上開兩份公│第28頁│
│ │證報告…故剩餘7 捲鏽蝕鋼捲。另德瑞克公│第14至│
│ │證二記載鏽蝕鋼捲21捲,其中編號16鏽蝕鋼│19行;│
│ │捲重複記載兩次,故實際鏽蝕鋼捲為20捲)│第29頁│
│ │,堪認系爭貨物受鏽蝕之鋼捲應為27捲。…│倒數第│
│ │」;「…鋼捲為27捲乙節…鋼捲為27捲,以│4、1行│
│ │每捲500 美元計算,受損單位限制責任金額│至第30│
│ │為13,500美元…」;「…受損鋼捲27捲…按│頁第1 │
│ │27捲鋼捲…計算27捲鋼捲之損害額,應為15│行;第│
│ │7,789.69美元(計算式:27/148×864,921.│30頁第│
│ │25美元=157,789.69美元…)…得主張27捲│4 、6 │
│ │鋼捲…單位限制責任損害即為13,500美元(│至14行│
│ │…合加拿大幣14,388.3元…)…」 │ │
│ │ │ │
├────┼───────────────────┼───┤
│四 │「…貨物損害額14,388.3元、會同公證卡車│第31頁│
│ │運費8,800 元、拆封及展開鋼捲費用10,231│第5 至│
│ │.68 元及公證費13,452.09 元,合計46,872│7 頁;│
│ │.07 元…」;「…被上訴人給付46,872.07 │第32頁│
│ │元…」 │第9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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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加拿大幣肆萬陸仟│第2 頁│
│ │捌佰柒拾貳點零柒元…」 │第2 行│
│ │ │即主文│
│ │ │第2 項│
│ │ │第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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