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4年度,40號
TCHV,104,建上更,40,2019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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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禎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相對人即
上 訴 人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英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除確定部分外,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8,686,873 元及遲延利息,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983,976 ,依上開金額計算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之比例為65%,則本院 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項判命上訴人負擔35%之訴訟費用 ,係顯然之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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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