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396號
TPHV,107,抗,1396,2019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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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96號
再抗告人 周大經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周經華」之記載,應更正為「周震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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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