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嘉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民
訴訟代理人 張章秋馨 指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川檢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6年度上更㈠字第
6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 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 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 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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